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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理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理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ngsu 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JS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开展金融理财业务的企业及金融行业理财师共同组成的,是经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全省金融理财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金融理财行业创新发展,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传播科学理财理念,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会员的良性约束机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制止侵犯会员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金融理财行业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三)举办金融理财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等,培育优秀理财师;
(四)向广大投资者开展公益理财讲座,普及理财常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
(五)金融理财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协调服务、专业培训、信用体系建设;
(六)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会员交流、协作,共同研究应对金融理财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七)承办江苏金融理财专业编辑专刊、对外交流、中介服务;
(八)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金融理财行业,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理财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理财师(AFP)、 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信托从业资格等。
2、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小贷、第三方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从事金融理财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经济、金融监管政策受处理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本协会以行业公告形式公布会员身份,提高社会影响力;
(五)以本协会会员身份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监督本协会的经费收支;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会员在以本协会名义开展各类活动前,需将活动开展的目的、方案和参加人员报请协会会长和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年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2/3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求,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开,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类会议;
(四)开展会员交流、协作等活动;
(五)本协会网站建设;
(六)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