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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理财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理财师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保证本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理财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承担的职责和在本协会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标准。
第四条 各类会员收取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5 万元/年;
(二) 理事单位:5万元/年;
(三) 会员单位:2万元/年。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会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
(一)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类会议;
(四) 开展会员交流、协作等活动;
(五) 本协会网站建设;
(六)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七条 会员有权就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本协会应及时做出答复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 本协会的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的质询和监督。
第九条 本协会日常开支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秘书长审批。本协会5000元以上重要开支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财务主管审核,由秘书处报会长审批,会长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十条 专职会计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审计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