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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引进投资机构前应关注的法律问题——江苏省理财师协会沙龙(NO14)

随着国家对众创的大力支持,以及财富管理由固定收益向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转移,人无股权不富的观点逐渐得到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但高风险的投资中孕育着大量的风险,如何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你的客户无论是投资人,还是融资人,需要注意什么?每一位理财师需要深入的了解。

9月20日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胡晓玲律师,与协会理财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嘉宾介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从事商事法律服务,是商事法律领域资深的专业律师;在公司法、合同法、金融证券等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胡律师目前为北方创业(600967)、秀强股份(300160)、云意电气(300304)等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协助华苏科技(831180)、天强制药(833195)、嘉利股份(833630)、杰尔股份(837262)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为东方富海、德同资本、科泉高新创业投资基金、上海侏罗纪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PE、私募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为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精彩观点:

首先非常感谢南总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能向大家来介绍企业引进投资机构前,需要关注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什么说我们要讲这样一个课题呢,也是在我们日常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样的客户,对于股权投资,尤其是引进投资机构之前应该关注的一些问题不太清楚,也是客户对我们起了一个要求,所以我们才总结了这样一个话题。

大家也非常辛苦,在晚上还要来听我讲这样一个非常专业的课题。那今天我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给大家解释:

第一是关于公司在引进股权投资机构之前,公司股权如何来设置

第二部分给大家介绍一些案例来给大家进一步解释

第三个是关于协议当中的一些问题条款我们应该如何对他进行了分析及理解

接下来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这个也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为公司股权设计的这样的问题导致了就说后面一系列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这张图,很多人对公司股权结构如何分配是完全没有概念的,所以我们在这儿给大家把股权结构非常有关键的一些点总结了一下。

在最下面的,是公司的10%的股权,10%股权是什么意思?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也就是说你如果拥有一个公司10%以上股权的时候。那么如果这个公司出现僵局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这个公司进行司法解散。

如果说我们对一个公司股权拥有34%以上,那对一些重大事项有否决权,这个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增资、减资等,对于这些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那么还有一个51%的这个相对的控制权。这是什么意思,就说如果我们对一个公司拥有51%股权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对公司的日常的经营管理拥有这样的权力,除了我刚才讲的一些重大事项以外,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管理的一些权限,只要超过51%,股东就可以做出这样的决策。

还有一个完全控制权,如果是67%的话,你对一些章程的修改还有刚才讲的那些重大事项都有决定权。所以我们就把它叫成一个公司的完全控制权。

这几个比例应该说对一个公司无论是日常经营也好,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一些问题也好,是非常关键的,我们在设置股权的时候也是非常要注意的,就像我们以前在跟中国兵器集团打交道的时候, 想要投资一个公司的话,他们一般都会要求有超过34%的股权,因为这样他们就会对公司拥有否决权,很多重大事项的包括我们前面讲的引进投资机构,一般也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这个股权表决通过。所以你如果说是有两个股东一个股东是拥有34%,一方拥有66%的话,如果说双方达不成一致,你是没有办法对这个公司增资的。我们正在处理的一个关于司法解散的这个案件,就是两个股东之间发生的比较严重的分歧,很多人来问我说如果发生这个冲突的话,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因为分赃不均?

我后来就跟他们开玩笑说分赃不均只是一个原因,最根本的因素是什么?其实还是因为他们的股权结构出现了问题。因为我刚才讲的这个50%。我刚才讲的出现了这个严重的股东对抗的公司,他的股权是如何分配的呢?就是51%和49%,在这种情况下,两个股东之间的股份相当,虽然这个大股东百分之五十一,可以通过一些日常经营的决策,但是对于一些公司重要决策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像这种股权结构的这种公司,一旦形成了股东之间的对抗,如果去向法院申请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话,成功的可能性会很大。

所以我们在前期设计公司股权结构的时候,就要有所考虑,你的股权是如何来设置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成立公司时的认缴。假设你想设立一个公司一个亿,你就可以设立这个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一个亿,不需要你出任何的资金,甚至现在都不需要你去找一些代理公司走账。但是实际上,这里面是相当有风险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的话,虽然你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是不需要向公司进行出资的。但是如果你的公司负债或者你的公司要清算的时候,那么你要出资的这一部分是要追缴进来进行计算的。

包括说,你如果抽逃出资以后,假设这公司一个亿,你找到人来代理,然后你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个出资抽逃走了,或者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抽逃走了。你将来还是要对这个承担责任而且尤其是认缴,如果是认缴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出现负债,债权人是可以把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的。

这是一家从事通信设备维护的公司。他原来的股权结构是大股东及其配偶是百分之一百控股的。07年为了引进一个国有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他签订了这个股权赠予协议,将10%股权赠予这个人。但在他们签订的这个股权赠予协议里面,没有约定其他任何附加条款,然后这个自然人从国有通信公司辞职后也没有到公司来工作,同时也没有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大股东。而且这个公司在股权赠予给这个自然人后办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他也是工商备案的股东。

从10年开始,因为这个公司的业绩非常好,就开始跟券商接触准备上市,其实他当时机会也是比较好的,当时公司年利润可以达到三四千万。但是我们在做尽调的时候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个自然人股东,而且这个自然人股东非常聪明,无论是我们打电话也好,还是上门也好,他都不和我们进行正面接触。

实际上他可能是想让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老板就很不高兴,因为老板当时送给他这个股份,他是没有出一分钱的,但是他也不跟我们见面来谈,所以为了这10%的股份,我们差不多跟这个自然人前后接触了有一年吧!

而且最后是怎么跟他接触的?我们是准备说要通过诉讼去起诉他,要求撤销这个股东。但是实际上我们之前和老板也讲清楚了,因为在协议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这个诉讼败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这个时候就已经没有任何办法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通过诉讼,但同时也跟他谈,最终我们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就付出了差不多两百多万收购了他的股权,其中包含我们代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当时这家公司在行业内排名是很靠前的,但因为这件事情没能上市,一家竞争对手上市了,很快就超过了我们。这家公司结果也是不错的,在14年的时候上了新三板。

这家公司的业绩和利润都是很不错的,它在16年的销售收入就已经达到三个亿,目前已经被一家上市公司收购。虽然结果不错,但这和它当时独立上市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公司在股权设置的时候要慎重,不要让一些无法控制的情况存在,以免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这是我们另外一个客户的案例,是一家做商业地产策划的公司,14年的时候希望到新三板挂牌,但是因为股权结构比较复杂,所以公司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没能在新三板挂牌。16年的时候希望重新启动,但因为现在审核比此要严很多,所以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新三板挂牌的机遇。

我们可以看一下,这张ppt就是这个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一个股东持有51%的股份,然后另外一个朱某某只有13%的股份和某某只有9%的这个股份,陈某某只有8%的股份,所以在这种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因为无论是上市或者挂牌都需要经过股份制改造,而股份制改造挂牌是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基本上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因为股东之间很难能够达成一致,所以很难进行挂牌。

对于我们在前期设立公司,如果你对这个公司是有上市计划的话,你前期如何来设置股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案例的这家公司也是非常可惜,它主要的业务是做代糖,也就是类似木糖醇,但是木糖醇是从玉米的秸秆中提取的,它则是从石油的一种原料中提取的,而且他掌握核心技术,一直在全国市场甚至全球市场上都是数一数二的,包括现在有家上市公司也还是愿意收购他的。

大家看下我发的这张图,他的股权结构还是比较清晰的,像中间这个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这里面他有70%的股份,其他人持有30%的股权,在这个结构下,他的发展还是比较好的,大概在08、09年的时候,利润可以达到4000万,本来准备在10、11年的时候上市的,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没有上市。

这是它引入了投资机构后的股权结构图,我认为他没有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差不多有十几家投资公司和它签订了对赌协议,要求他在三年内达到一个什么样的业绩标准并要求他在三年之内上市,但是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它在三年内没有上市,这些投资机构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达到要求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其实这家公司现在已经到了破产的清算阶段,起码现在还是在破产重整的阶段,但是这家公司虽然已经到了破产重整阶段,但是他居然能够盈利。这也是我们在工作当中见到的非常非常少见的,也说明这家公司本身还是不错的,但是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目前这个状况。你可以看到她在上市之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已经降到了47%。已经失去了对这个公司的相对控制权。而且他引进了这么多的投资机构,导致他的股东非常复杂。

并且他引进的这些投资机构决策程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他在决策公司事务的时候,甚至现在进行破产重组的时候,股东之间很难达成一致,这也是公司走到目前这一步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在引进投资机构的时候也要考察这个机构本身的资质,看看他之前的一些案例,看他之前的风格是什么样的。还有一点就是不能引进太多的投资机构,因为投资机构太多,各自对回报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导致机构之间无法达成一致。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投资协议的一些条款,我们在引进投资机构时都会和投资机构签订协议,下面我就说说投资协议中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的条款。

投资协议是投资方和公司以及公司创始股东签订的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协议。其实一般情况下这种投资协议可以分几种,一种的是增资,就是对这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进行增资,他投资的钱是投到公司里来的,还有一种安排的就是转让老股,就是把钱给大股东,然后由大股东把股份转让给投资机构。但是一般情况下投资机构是会要求增资的,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对老股进行转让方式。

因此我们这里讲的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主要也是针对增资这种方式,第一个是我前面讲的交易结构,是增资还是转让老股。第二是先决条件,就是对你的财务有一些安排等等;第三是承诺与保证,就是需要保证公司没有债务等;第四是公司治理条款,就是要有财务总监等等,这些都是很常见的条款,第五个就是反稀释条款,就是后期投资进来后保证他的股权不会被稀释;第六就是我们常讲的估值调整条款,这个就是我们常讲的是对赌等等,如果你达不到承诺的业绩等等他是会要求你来回购这个股份,还有出售权条款,就是你在出售股权的时候要把他的股权一起出售;还有清算优先权条款,就是在清算的时候优先对他这部分股权进行清算。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条款,这里面说的就是一些先决条件,大家可以看到,在2.1.1中间的a,他说的是无论在财务报表中是否体现,公司实际使用支配的有形资产清单,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款、应收账款等等,都要向投资机构披露,其实这个条件还是很苛刻的。签署了之后经常会出现争议。第二个条款就是说无论是否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体现,公司实际使用支配的这个无形资产,我们都要跟他披露。

在实际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公司使用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很有可能是在老板名下,或者在老板的其他公司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来投资的话,你就要向他披露这种情况。如果你签了约但是没有充分说明,是有可能构成违约的。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一般需要了解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于企业来讲,应当保证对外披露的无形资产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如果不属于企业自有资产就需要担保。

如果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就需要了解在转让过程中是否有障碍,如果资产是有瑕疵的,那么应该在附件或者补充条款里做充分说明。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协议中的先决条款,这个先决条款里面就说若协议中的任何先决条件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乙方有权不支付投资款且可单方面接触协议,并且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甲丙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这种协议建议大家一般不要签,因为任何合同执行的时候都是有不可抗力因素存在的,法律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这种特别绝对的条款签署后风险比较大。

这个条款更加苛刻,甲方以原股东不存在未披露的现实或者潜在的诉讼仲裁的违约为先决条件,不存在未向投资方向投资方披露的债务责任、对外担保、赔偿或其他事项。这个合同你签署后肯定会违约,且不说对方可能已经提起诉讼我们还没收到传票这种情况会存在。即使一个员工对公司不满意,也可能会向劳务部门提出仲裁要求。

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对于这种潜在的诉讼和仲裁肯定是没办法披露的,所以,一旦签署这个协议就肯定存在违约。包括后面的条款,“保证对可能存在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处理达到乙方满意的安排”。如果签署了这个协议,以后你一旦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案件,都要去和投资方商议,假设这个投资方只占了公司5%的比例,你还是要和他协商,这样的话公司的效率就会降低。而且可能在未来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时候丧失决策的权利。

我们再来看这两个条款,4.4条里面说,丙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增资款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丙方的验资报告、丙方加盖公章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证明书》原件等资料交给乙方。而且在4.8条中还规定,如果丙方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完成义务,就要将出资款按复利年利率15%的利率打到乙方原账户。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不能按照复利进行计算,但即使是按照15%的年利率,这个利率也是很高的,这个条款没有排除一些客观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效率是很低的。所以签署了这个协议是要切实履行的,而且很可能违约。

就像我刚刚讲过的案例,实际上他未能上市的重要原因就是证监会的原因,但是现实中证监会的原因不能作为他违约的责任的。

我们再来看下这几个条款,这个是要求实际控制人对丙方股权进行回购的,但是回购条件是很苛刻的,首先是高管或者核心团队三分之一离职,还有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无法正常或者对未来上市造成不利影响。这个条款有的时候很难控制也很难界定。一般情况下,投资机构要求回购的原因可能是两种。一种是对你业绩的要求;第二种要求你限期上市或者挂牌,达不到就会触发回购条款。前面的条款回购条件就过于苛刻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用审慎的态度查看这些条款,看自己能不能做到,如果不能,就要进一步协商。

我们再来看下这个条款,关于推荐的董事和监事,不承担商业责任的这个规定,这个规定有可能是部分无效的,因为董事和监事都是高管,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当然刑事责任更不用说,并不是说能通过一个条款就能排除它。这个条款说明有的时候投资机构给的合同也有可能会包含无效条款。一旦发生意外,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也有可能导致争议,所以我们在签署时要排除这些无效条款。

我们再来看这个条款,他规定的是: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和丙方回购,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是无效的。下面这个条款是实际控制人、丙方股东违反两个办法是可以触发回购条款的,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很难不违反这两个“办法”。上述这个条款来签署协议的话肯定会增加公司的成本。

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这么多,大家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在群里提问。


现场互动:

我之前碰到过的真实案例,部分创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但大股东没有实缴,投资人占股小。后来出现了对外的负债,根据公司法三第十三条。投资人虽然是小股东,也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如何规避?我了解也就实缴才可以,也有采用代持的,但还是有很多潜在风险

答:这个估计规避不了。小股东只能在承担责任以后向其他股东追偿。


下期预告:

主题:众说纷纭的香港保险

时间:10 月26日20:00

地点:微信群

主讲:林健隆

嘉宾介绍:

香港资深金融从业人员,从业21年,1995年起进入英國保誠保險,后历任匯豐銀行财富经理,现创办艾瑞金融保險,任首席执行官。拥有CFP(HK,China)、保險从业资格等资格证书,在财富管理、保险等领域成绩斐然。

内容:

近两年,随着人民币汇率变化,内地中产赴香港购买保险异常火爆,相关争议也较大,尤其不少销售人员对香港保险投资属性的不规范引导,中国保监会也对此发布了警示。究竟香港保险的真实面貌如何?哪些在销售中的言论存在误导?本次我们邀请一位从业近20年的香港老保险和大家交流,也便于理财师更深入、客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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